1.星辰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交所上市的上市公司,2015年2月,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星辰公司报送的发行申请中,有关情况如下: (1)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资产总额16亿元,其中负债4亿元此前公司曾发行过5年期债券,发行额度1亿元,尚未到期,没有延期支付本息的情况。最近三年公司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亿元、1.2亿元和1.4亿元。 (2)星辰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200万张,每张面值200元,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用于维修公司的办公大楼,其余部分用于扩建条生产线;公司债券年利率为5%,期限为5年。 (3)经资信评估机构评估,公司本次发行的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 (4)公司债券拟分两次发行,均由甲证券公司包销。根据星辰公司与甲证券公司签订的公司债券包销合同,首次发行为核准发行之日起第12个月,发行50%,剩余部分为第一次发行结束后3个月内,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都是100天,证券公司每次承销时可以预先购入并留存公司债券1000万元,其余部分向公众发行。 国有独资公司A持有星辰公司52%的股份,2016年3月,A公司拟再购入星辰公司5%的股份,证监会认为A公司已经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应当先经过批准方能实施。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结合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星辰公司发行债券的数额和面值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星辰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是否符合 《证券法》中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3)星辰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评级和可分配利润是否符合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4)星辰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5)星辰公司的公司债券发行时间以及与甲证券公司的包销协议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证监会认为A公司已经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应当先经过批准方能实施的观点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参考解析】:参加考试可见2.自2018年年初以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18年7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甲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中国银行贷款800万元,贷款期限为3个月。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一般保证人和中国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18年7月10日,中国银行要求乙公司履行保证责任。 (2)甲公司因欠农业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无力还款,同时农业银行了解到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2018年6月1日,农业银行以丙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丙公司直接向其清偿100万元。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时,该案件尚未审结。 (3)甲公司欠丁公司货款100万元,2018年9月1日到期。已知丁公司2018年2月1日欠付甲公司修理费100万元。2018年7月12日,丁公司书面通知管理人,主张抵销各自的债务。2018年8月12日,管理人以甲公司欠丁公司货款尚未到期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丁公司的抵销无效。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一般保证人乙公司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中国银行能否要求乙履行保证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2)农业银行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3)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管理人以甲公司欠丁公司的货款尚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参考解析】:参加考试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