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南四环的一块居住用地;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13年2月21日,按照建筑规划,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擎峰”高档住宅房地产项目,该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195832.29平方米,容积率为2.5,由10幢高层板楼组成,按照北京市要求,其中2幢(9号楼和10号楼)中的共40套房屋是专门为当地回迁居民配建的回迁安置房,在拆迁时已经与原居民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了各个被拆迁居民的房屋位置。2013年3月10,甲公司与B建筑公司(简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1)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建设工期为2年;(2)建设工程价款为5亿元,甲公司应当在2015年3月1日竣工之日支付全部工程价款;(3)由B公司为该建设工程垫资8000万元,垫资利息为年利率8%(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另外,甲公司与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欠付的工程价款是否支付利息未进行约定。 2013年1月10日,经甲公司同意,B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C公司。但后来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 2013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同时约定将该在建的商品楼1号楼与2号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甲公司与乙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对已经抵押的1号楼与2号楼进行预售。 2014年2月1日,甲公司取得该商品房项目1~5号楼的预售许可证,开盘向社会销售。当月该楼盘销售火爆,1~5号楼均已售完,其中,1号楼购房者全部为全款购房,甲公司隐瞒了1号楼已经抵押给银行的事实,2号楼大部分为购房人按揭购房,为了能够为购房人办理贷款,甲公司以1号楼的房款偿还了部分乙银行的贷款,解除了2号楼的抵押。 2014年5月1日,甲公司取得该商品房项目6~10号楼的预售许可证,二期开盘中,甲公司6~7号楼房屋全部预售完毕,8号楼有40套房屋因各方面原因未销售,剩余全部销售,购房人均已经支付购房款。甲公司还将9号楼的部分回迁房故意隐瞒是回迁房的事实而对外销售了10套。 2015年2月1日,甲公司清偿了欠乙银行的贷款。2015年3月1日,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但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015年8月10日,B公司以甲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对该小区8号楼进行整体拍卖优先受偿。 2015年4月开始,该小区购房人陆续办理入住手续,分别出现了如下的情形: (1)贾某为该小区的回迁居民,得知其房屋被甲公司出售给张某后,要求甲公司解除原合同,向其交付房屋,甲公司不同意,随后贾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优先于张某取得补偿安置房屋。 (2)单某购买的是一套套内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的房屋,收房时测量实际的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但套内建筑面积为143平方米。 (3)6号楼和7号楼的购房人虽然收房,但一直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原合同约定2015年4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因甲公司原因直至2016年5月仍未能办理。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合同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在向B公司支付垫资利息时,其计算标准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2014年2月1日和5月1日的两次开盘中哪些行为不合法?有可能造成什么后果? (5)甲公司对欠付B公司的工程价款是否应支付利息?如果需要支付利息,从何日开始计算,其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6)B公司主张对该小区8号楼进行整体拍卖优先受偿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贾某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8)单某所遇到的情况其享有何种权利?并说明理由。 (9)6号楼和7号楼的购房人所遇到的情况享有何种权利?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参考解析】:参加考试可见2.甲企业为工业企业,拥有三幢房产,分别为厂房A、厂房B和一幢办公楼,其中厂房A为与乙企业和丙企业共同共有,2017年有关甲企业房产的事项如下。 (1)甲企业准备将厂房A进行内部装修,添置新的附属设施,经查,甲、乙、丙三个企业事先均没有约定处理方式,甲企业与乙企业和丙企业交涉后,乙企业表示同意,但是丙企业认为现有厂房已经可以完全满足三个企业生产的需要,不用再浪费资金进行装修和加装设施。 (2)2016年12月,甲企业曾为添置一套新的生产设备而向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同时向建设银行贷款500万元,均以厂房B提供抵押,该厂房评估价值为2000万元,甲企业与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分别于2017年2月10日和2月1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后于2月14日向房产管理部门同时办理了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抵押物登记手续。 (3)2月1日,甲企业为弥补流动资金不足,与从事商业服务的A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但双方未约定是否支付利息。甲企业以办公楼设定抵押,但仅将办公楼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和土地登记证书交给A公司,未按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企业未能清偿债务,A公司拟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但发现该办公楼被人民法院另行查封。A公司后调查发现,甲企业并非将该借款用于生产,而又以3.5%的月利率转贷给本企业市场部经理王某,王某对该借款来源于A公司的事实知情。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合同法》《物权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厂房A是否可以进行内部装修,添置新的附属设施?并说明理由。 (2)甲企业与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何时生效?并说明理由。 (3)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4)甲企业与A公司和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5)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企业支付借期内的利息?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企业支付逾期利息?分别说明理由。 (6)甲企业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7)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企业补办抵押登记手续?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参考解析】:参加考试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