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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冲刺试题(六)
  • 年份:2015年
  • 类型:模拟试题
  • 总分:100分
  • 总题数:5题
  • 作答:18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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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介绍
一、材料题(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组成,考试时限为18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5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30分钟。)

1.材料一“法治”一词虽得民心.但其含义却未必清晰可见。英美有英美法系的模式,欧洲大陆有大陆法系的传统,中国有中国的法治发展历史。然而,无论法治含义有多少歧变,核心的内容却是确定的:“法律至高无上,是统治社会的规则。任何人、任何权力都要服从法律,而不能有超然于法律之上的特例与特权。”这样一种理念不仅要体现于繁多的法条之中,更要化为司法实践,落实于社会生活之中。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一大变革就在于,我们逐渐摆脱了传统意识形态的教条,开始探索、理解“法治”的真正内涵,并以实际行动加以验证。  以往,由于受到“阶级斗争为纲”的影响.过于强调法律的阶级性与工具性,将之作为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在这种思路之下,法律的惩罚部分被过分渲染,镇压敌人的专政功能似乎成为法律的唯一功能。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特权的滋生,架空了法律作为规则的规制作用,导致了法纪废弛、社会失序。因而法治的归位,首先就要从上述误区中脱离出来,澄清法律的功能不在于治者治人,而在于治者和被治者都要遵从法律。法律应成为政治权力运行的框架。1982年,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率先垂范,党的十二大通过新党章,其中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年。此精神写入宪法,新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997年。党的十五大进一步强调法治的意义,提出:“依法治国,是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l999年,法治方略入宪,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宪法修正案规定:“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然,“法治国家”的提出,并非一劳永逸地排除了法治道路上的障碍.但是它体现了政治权力本身的审慎反思与政治理念。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中国探求法治之处,取法于欧陆,重法典而轻判例。因而,在法律几近空白的情况下,倡导法治,当务之急在于加紧立法。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着力于立法,并不是法治之全部,然而重新起程的法治之路似乎又别无选择。社会的繁复、法律的缺失与厉行法治的迫切心情,使得立法颇为繁荣。除了宪法修正案之外,有关社会、政治、经济的重大法律相继出台或得以修正:《民法通则》(1986年)、《行政诉讼法》(1989年)、《民事诉讼法》(1991年)、《行政赔偿法》(1994年)、《行政处罚法》(1996年)、《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刑法》(1997年修正),等等。虽然有学者认为,众多新生的法律可能难以一举成为社会所恪守的有效规则,但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理想.毕竟有了声势浩大的起步。从长远看,完备的法律体系是进一步推进法治的必要条件。 材料二公民社会并不是一个理想的社会,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长出来的现实社会。它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公民社会意味着每个国民和国家之间订立了由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政治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互交换的社会契约。为了保证契约的完整履行,博弈的手段就是民主与法治。  发展公民社会,最终是为了实现善治的政治理想。自从有了国家及其政府以后,善政或仁政,便成为人们所期望的理想政治管理模式,古今中外无不如此。它的基本内容是:严明的法度、清廉的官员、很高的行政效率、良好的行政服务。毫无疑问,只要政府存在一天,这样的善政将始终是公民对于政府的期望和理想。  然而,善政的政治理想在全球化时代遭到了严重的挑战.与善政构成挑战的是“善治”。概括地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的基本要素之一便是参与。这里的参与首先是指公民的政治参与,但不仅仅是政治参与,还包括公民对其他社会生活的参与。后者可能会越来越重要。  善治实际上是国家权力一向社会的阻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善治表示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  毫无疑问,中国的公民社会确实存在许多问题,但必须承认一个事实,就是它对于中国的现代化事业和民主政治建设是一支健康的和积极的力量。 材料三近日,某市曝出“亲情逼迁”模式。这一模式其实并不新鲜,甚至可谓“复古”。早在l0年前,某地就曾滥用政府权力实行“连坐”制度.引发全国关注。  简单地说“复古”,其实也不尽准确。这一手法并非重新抬头,事实上,这些年来,在一些中小城市的拆迁中,一直若隐若现,“阴魂”不散。这一“经验”中,众多公职人员往往被迫成为政府动员拆迁的排头兵。但是,明明已经遭到谴责和唾弃的“连坐”制度,却在本次事件中卷土重来,甚至有明文规定,“公职人员未能完成征拆任务要处理”。这一现实折射出什么? 公职人员的责、权、利本由法律所规定和保障,但在部分基层政府膨胀的权力下形同虚设:而被裹挟到拆迁行动中的公务员,则面对着种种只可意会而不可言传的“潜规则”。  “亲情逼迁”,对拆迁者及动员者双方而言,都体现出冰冷机械的粗暴,有违“以人为本”的历史潮流。比如在刑法领域,无论是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原则,抑或“近亲属可拒绝作证”的修正,都体现了人性关怀的进步。然而这种进步似乎并未被部分基层政府所感知。失去了人性关怀,原本乡土中国重要传承的亲情伦理,不得不被迫面对着与“自身权益”痛苦的选择。  参加拆迁工作的一位政府工作人员大吐苦水:“其实我们现在开展工作一般都挺顺的,就是个别村民看着别的村子拆迁,大家互相攀比补助款,有的村民认为闹一闹,能拿更多的钱,就自己扎根做钉子户,其实补偿款都是一样的,他们这么闹不仅耽误工作的开展,更影响预期建设。”  但也有群众持不同看法:“要是在任上没有大兴土木,这政绩怎么也不好看啊,要是盖上几栋洋楼,弄出个商务圈,再建上立交桥.肯定官升一级啊。”  而某村民则发出疑问:“听说有的地方拆迁就有伤人的,不知道报警了没有,这警察来了看见政府的人,还能保护咱吗?” 有专家学者介绍说,其实现在政府拆迁的工作开展很多,最重要的就是贯彻科学化、民主化的执政思想,几年前L市开发沙澧河,先后聘请了中外著名城市规划专家.反复进行沙澧河开发建设的可行性论证,在拆迁方案出台前.召开由被拆迁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l3次,反复征求意见。拆迁方案实施时,根据拆迁工作实际和群众反映的新情况.不断予以完善。  而且L市政府制定了历年来最优惠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房屋附属物、临时结构房、装修,甚至违法建筑也给予合理补偿;对合法拆迁户除依法补偿外,每户再奖励近万元;对于选择安置房的被拆迁户,过渡期限内给予每户每月240元或280元的安置补助费。同时,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也出台政策,解决被拆迁户就学、就医、低保等实际困难。全市共安排被拆迁群众再就业1700多人,被拆迁群众对拆迁政策的满意率在98%以上。 材料四“实际上,法治不是治老百姓,法治是治公权力。也就是说,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私权利,这才叫法治状态。”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两会采访中说了这席话。当下,不少领导干部曲解“依法行政”的含义,不谈依法治权力而只谈依法治民.不谈依法治高层而只谈依法治基层。“依法行政”的口号近年来逐步被叫响以后,一些干部又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将依法行政解释为加强行政权,把依法行政之“法”塞进了本机关、本部门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红头文件”、“土章程”,甚至使之凌驾于宪法、法律、法规之上,强令执行,还美其名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行政权是为执行国家意志,谋求社会公益,进行行政管理与服务而依法行使的公共权力。  行政权若无所制约,则极易被滥用而造成对于行政相对公民的权利及社会公益的侵犯。通过法治约束和监督,使行政权受到制约.应是法治社会最基础的一环。  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公权力的行为举止,直接影响着社会信心。进一步看,只有对公权力加以法律的制约,让法律来克制其自身的易扩张性,方能确保它在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维护公共利益、民生利益的道路上行使。  当然,保证依法行政,依法治官、治权,除了要继续运用以往行之有效的听取审议报告、视察检查、办理议案、受理申诉和控告、述职评议外,更要敢于和善于运用较为刚性的手段.如质询、发出法律监督书、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把行使监督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监督的实效。同时,媒体要敢于对重大违法乱纪的行为公开曝光。由此,“法治不是治老百姓,法治是治公权力”才能落到实处。 材料五当依法订立的合同,遭遇行政权力的强制干涉,会出现怎样的结果?近日,某镇政府和亚龙湾管委会向该镇某村全体村民以《通知》的形式作出行政决定:终止其土地承包协议、变更合同主体、收回集体土地。但这一行为被法院一审裁定为超越职权范围,造成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犯,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禁止性规定,依法《通知》应予撤销。  权力有边界,职能有规范,行政须依法,本是社会皆知的道理,更应是政府官员行使权力的准则。但偏偏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背后暴露出的问题耐人寻味。该镇以一纸《通知》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好,某区政府“公函求情”,希望法院对强拆部门“慎重量刑”也好,都充分说明了政府的行政权力伸到了不该伸的地方。  司法审判不容干涉,合同权益受法律保障。政府领导不应该不明白这样的道理,究其根源,是政府部门“包打天下”的思维长期固化.逐渐延伸为干预市场、干预司法的“闲不住的手”,很多情况下一再出现政府角色的越位、错位。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已成为新一届政府明确的思路。各级地方政府需要坚定改革决心,进一步厘清“权力清单”,该归政府的决不缺位,该归市场的决不越位,尤其是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更应千方百计发挥作用,确立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 材料六在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一批富有改革精神的党员干部带领农民群众,根据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法律,结合本地区农村的实际情况,通过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创新,不仅理顺了农村治理关系.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而且改善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增强了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和活力,有力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将原来由党支部或村委会负责的村政村务,改变为党支部和村委会提出议案。村代会集体讨论决策,村委会负责实施,党支部和村代会进行监督。仅从这一侧面,就能看到Q县的改革实验的代表性和超前性。 对“Q县模式”最有发言权的要数当地村民。以前.村级的重要事项都是村干部个人说了算,现在必须经过村民代表集体讨论决定,改变了党支部或村委会包揽村政村务的做法。  Q县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说:“前几年拆除违章建筑,大家心里都有点不痛快,乡里乡亲的,谁家没个鸡窝、猪圈的,先拆谁家的谁也不痛快,Q县的所有党员便先挨家挨户地收集村民代表的议题和议案,然后召开两委班子联席会议,达成一致后,党员立刻带头扒了自家的违建,最终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农村的贯彻执行。Q县的违章建筑没多久就荡然无存了。”  有的村民则表示:“以前村里经常收钱修修路、盖盖小学校,虽然活没少干,但这钱到底用了多少,谁也说不清,现在村代会下设理财小组和监督小组,理财小组监督审查村委会的财务活动和各项收支,监督小组检查村务公开执行的情况。村里的建设工程,到底用了多少钱,还剩多少钱,怎么花的,花到哪了,一查一个准。现在经济条件好了,咱村里人也想环境好点,钱的来去一清二白.大家心里都痛快。”  Q县县委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党员干部通过合法的民主程序竞选村代会主席、村民代表,合法地当选村代会主席、村民代表,实现党支部依法领导村民自治。这样既增加了农村党员经受竞争考验的忧患意识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激励党员发挥先进模范作用;又形成了党的领导与民主管理的有机结合,增强党支部领导核心的民意基础。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主要是通过提出议案和建议,党员代表在村代会中发挥主导作用来体现,使党组织能够及时、有效地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落实。  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村代会)常任制,即通过村民会议对村代会的授权,村代会成为决定村政村务的经常性议事组织,村民群众的要求和建议通过村民代表在村代会上及时反映和讨论,从而改变了原来每年召开一次村民会议的被动局面,农民群众参加村政村务管理得到了落实,在村代会这个平台上有效地化解了大量农村各种矛盾。这是用制度和机制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使村民群众真正成为村庄的主人,从而保证了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  Q县的工作人员纷纷表示,现在是21世纪,全国都建设法治社会了,咱们Q县也不能落后,现在各地政府纷纷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咱们也得用民主法治的力量推着Q县不断前进。 材料七西方发达国家在全面推行法治前,大都经历了一场波及全社会的思想启蒙运动,转变了人们的观念.培育了人们的法治精神、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为法治建设扫清了思想观念障碍。我国未曾有过类似西方的思想启蒙运动,而是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特权思想盛行、人治观念严重、法治意识淡薄。所以,在我国培育法治信仰就像在贫瘠的土地上种庄稼,困难多、收获慢、任务重。而越是这样,越要各方面共同努力,为推行法治夯实社会基础。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危害大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忽视法律,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毁坏法律,是污染了水源。”法律是经由执法司法活动作用于社会的。在很大程度上,司法机关的形象就代表了法律的形象,执法司法活动就是在公众面前为法律画像。如果司法机关都不能严格执法认真守法,那么凭什么让人们相信法律、信仰法治,凭什么让人们认为守法有利、违法有害呢?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就形同虚设”,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的这句名言切中要害地讲出了法治信仰的至关重要。处在法治建设第一线、身为法治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的法院和法官,要像住持传道、牧师传教一样,去宣传培育法治信仰。不仅要做到自己真学、真懂、真信、真用,而且要通过各种渠道引导全社会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法治理念是立法和执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可以说,法治理念是纲,立法和执法司法活动是目:领会了法治理念,再去掌握法律、评判执法司法活动,就可以做到纲举目张。对于什么是法治理念,法治理念都有哪些内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私权与公权的关系角度看,法治理念中的权利平等主要是针对私法的立法和执法司法活动而言,权力有限和权利保障优先主要是针对公法的立法和执法司法活动而言的。其中的权力有限是指公权力非因法律明确授予不得擅动,也不得不经法定程序盲动乱动。其中的保障权利优先是指在当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冲突而法律规定又不明确时,要坚持保障私权优先,不得为办案方便而扩张公权力。  要通过倡导法律的精神、原则和规定,让人们明白法律的尺度是什么,法律的底线在哪里;又要通过执法司法活动的强力、对违法犯罪的惩罚,让社会明白,在所有的行为规则中,法律的要求是最低的.相应地.如果越过了法律的底线,触碰了法律的红线,付出的代价也一定是最沉重的。 材料八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共提及“法治”一词5次,每次提及都对应着一个“改革”的领域,分别是政治体制改革、民主制度改革、全面深化改革、行政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由此可见,全会公报将“法治”作为未来中国改革的核心概念之一。  公报中提出的“法治中国、”是对“法治”的全新诠释,将“法治”提升到一个全局性的战略高度,在此理念下,法律将规范社会生活的全部领域,任何领域的改革都必须同法治改革相协调,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首次明确了“法治”与“改革”之间的内在联系,是中国从形式法治迈向实质法治的重要转折。  法治改革是中国未来深化改革的核心内容。长期以来,“法治”的概念虽然屡被提及.但人们的目光长期投放在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法治领域的改革常被忽视。实际上,法治改革不推进,必然会对其他领域的改革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譬如,用法治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曾经是一个常用的表述,但是,很难想象能用一个缺乏改革、略显滞后的“法治”。去为改革之后的经济领域保驾护航。再如,曾经有不少地方领导干部发出过“改革要敢于突破法律禁区”的“豪言壮语”,这亦体现出法治滞后导致的“想改革先违法”的尴尬。  法治改革是中国建设发展的基石。只有通过法治改革,实现全新历史时期的法律更新.才能使改革规范化、有序化和制度化,这也是为什么全会公报中将“完善立法”放在了财政改革举措的首位。在全部领域的改革中,法治改革先行都是改革能够规范有序实施、最终实现改革目标的重要保障。  法治改革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唯一途径。“法治”虽然已经被确定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然而,要真正充分发挥“法治”的全部优势,实现“法治中国”,我国还有较长的路要走,这也是十八届三三中全会多次强调建设法治中国的原因。进行法治改革,一方面以政府为主导,自上而下,由最高层确定法治改革的整体方针和策略、立法机关推动法律完善和更新、加强司法独立和确保严格执法;另一方面,以社会公众为主导,以公众诉求和市场需要为基础.推动自下而上的法治改革,贯彻法治理念。  “中国梦”是我们共同的梦想,而“法治中国”不仅是中国梦的内容之一.更是实现中国梦的保障。为此,我们应将法治改革贯穿于中国改革发展的始终,为中国梦的实现、为民族的伟大复兴保驾护航。 

【正确答案-参考解析】:参加考试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