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8年11月,某市沂中区药栓所主任刘某将某县无证非法经营的个体药贩李某以该县药材站推销员的名义,介绍给沂中区人民医院药材科徐某,沂中区人民医院未对李某仔细考察,即由徐某作了进药计划,于1998年12月先后两次从他某处购进假劣药品2万余元。事后,沂中区卫生局认为沂中区人民医院违反了《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20条、第30条、条34条,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第29条、第32条和第56条第5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查出的假劣药品依法没收。(2)没收销售假劣药品违法所得人民币7065元。(3)徐某是本案直接负责人,处以罚款9000元。徐某对沂中区卫生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向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卫生局对其作出的第三项处罚。
【正确答案-参考解析】:参加考试可见2.王某与刘某同住一院内。1999年4月9日,王某向县土地规划管理局提出建房申请,土地规划局根据《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同意王某将其私有房屋的一部分拆除,并新盖房屋3间。刘某得知此事后,认为该许可的实施将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出入,因此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县土地规划局发放的建房许可。
【正确答案-参考解析】:参加考试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