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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试卷(三)
  • 年份:2019年
  • 类型:模拟试题
  • 总分:100分
  • 总题数:43题
  • 作答:9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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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介绍
单项选择题(本题共24小题,每题1分,共24分)

1.张、王、李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张某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亦非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50万元的债务,关于该债务的承担方式,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张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王某、李某承担有限责任

B.张某、王某、李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张某承担有限责任,王某、李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张某、王某、李某承担有限责任

【正确答案-参考解析】:参加考试可见

2.下列关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商务部规定

B.如果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C.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时的货币出资必须是外币

D.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正确答案-参考解析】:参加考试可见
多项选择题(本题共14小题,每题1.5分,共计21分)

1.甲上市公司准备增选独立董事,下列不得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有(  )。

A.在甲公司从事会计工作的郭某的女儿郭小某

B.甲公司持股排名第8名的股东王某

C.持有甲公司7%股份的乙公司的市场总监孙某

D.为甲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杨某

【正确答案-参考解析】:参加考试可见

2.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

B.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C.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D.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正确答案-参考解析】:参加考试可见
简答题(根据题干回答下列问题)

1. 攀宏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宏公司)拟向飞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购买一套大型计算机系统,双方于2016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全套计算机系统价格为人民币240万元;飞达公司须于2016年9月1日之前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攀宏公司在飞达公司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之后的30日内一次向其支付全部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该合同在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之后,即于同日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为了保证攀宏公司按时付款,飞达公司与攀宏公司于2016年3月3日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即由攀宏公司将其拥有的一幢价值为人民币500万元的写字楼作抵押,以担保履行付款义务。该抵押合同于2016年3月15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抵押登记。在飞达公司正式交货之前,攀宏公司认为该计算机系统价格过高,即电传要求飞达公司减少部分价款。飞达公司考虑到与攀宏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即同意按原定价格的10%减价,即总价款减为人民币216万元,并正式回电作了答复,攀宏公司对此予以确认。飞达公司按期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在其安装调试期间,计算机的市场价格大跌,攀宏公司在付款期届满前再次要求飞达公司降低价格,飞达公司拒不同意。为此,攀宏公司在付款期届满之后拒不付款,双方发生争议。飞达公司多次与攀宏公司协商无效,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事项为:(1)判令攀宏公司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240万元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2)如果攀宏公司不能满足前项请求,即拍卖攀宏公司用于抵押的写字楼,以抵偿欠款及违约金。 人民法院在查证上述事实的基础上,还查明:攀宏公司为向银行贷款人民币250万元而将同一幢写字楼用于抵押以作为偿还贷款及利息的担保,并于2016年3月8日办理了有关抵押登记手续;该幢写字楼经评估实际变现价值为人民币360万元。  根据本例提供的事实,请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1)飞达公司请求攀宏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240万元是否有合法依据?请说明理由。  (2)如果以攀宏公司用于抵押的写字楼变现支付在上设定的担保债权,飞达公司是否可以从中获得补偿?为什么?  (3)如果攀宏公司和飞达公司不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本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参考解析】:参加考试可见

2. 2016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一车新鲜莱阳梨,由山东运往上海,总价款100万元;乙公司应于7月1日前向甲公司支付预付款30万元,甲公司应在7月15日前将莱阳梨运往上海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在验收后于7月20前付清余款70万元。为了乙公司能够履行付款义务,甲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故乙公司找到张某让其作为保证人进行担保,双方并未正式签订保证合同,张某只是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并盖章。 7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30万元的预付款; 7月5日,甲公司经乙公司同意让丙公司代为履行发货义务,丙公司将一车货物交给承运人丁公司; 7月10日,丁公司在运送途中遭遇风暴,致使约20万元的莱阳梨损坏,丁公司将该事情告知丙公司和甲公司,甲公司认为该风险应由乙公司承担; 7月14日,丁公司将莱阳梨送至上海,并通知乙公司提货,乙公司却没有如约提取货物,并于7月20日告知甲公司由于市场行情变化,提出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预付款。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未果后,将该莱阳梨进行提存,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若莱阳梨出现质量问题,乙公司是否可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2)莱阳梨在运送途中毁损,甲公司认为责任应该由乙公司承担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可以将莱阳梨进行提存?提存费用由谁承担?因季节关系莱阳梨较易腐烂,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就未毁损莱阳梨付清尾款?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与张某的保证合同是否成立?甲公司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参考解析】:参加考试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