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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试题(一)
  • 考试币:5个
  • 年份:2017年
  • 类型:模拟试题
  • 总分:100分
  • 总题数:62题
  • 作答:9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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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介绍
单选题(每个题目有且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权的是(  )。

A.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将该汽车扣留

B.甲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走

C.甲为丁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丁取走保管物却未付保管费。于是,甲谎称丁取走的保管物有误,要求丁送回调换。待丁送回该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保管费

D.甲为了确保对戊的一项未到期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扣留戊交其保管的某物不还

【正确答案-参考解析】:参加考试可见

2.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甲,丁可以行使丙对甲的权利

【正确答案-参考解析】:参加考试可见
多选题(每个题目有且不少于一个正确答案)

1.部分垄断行为排除适用《反垄断法》,这些行为包括(  )。

A.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B.签订纵向垄断协议

C.签订横向垄断协议

D.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正确答案-参考解析】:参加考试可见

2.可以成为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的有(  )。

A.公民甲

B.某企业法人乙

C.社会组织丙

D.间接购买人丁

【正确答案-参考解析】:参加考试可见
综合题(根据题干回答问题)

1.中国公民田某、张某、宫某和朱某四人,于2010年11月11日投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朱某为有限合伙人,其余三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由田某、张某和宫某共同执行,朱某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A企业主要经营咖啡店,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2家分店,田某和宫某分别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A企业经营过程中,陆续出现下列问题。(1)甲分店店长宫某设立了另外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宫某在张某、田某和朱某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一年的咖啡豆供应合同。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交易作出约定。(2)乙分店店长田某擅自与亲戚合开了一家咖啡店,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乙分店经营状况不佳。(3)朱某另外经营一家从事工艺品生产的个人独资企业。某日,A企业因急需更新餐具,张某与朱某协商,代表A企业与朱某个人签订了购买工艺品餐具的合同,田某和宫某对此交易均不知情。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交易作出约定。(4)朱某、田某分别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由于忙于经营,张某和宫某对两笔担保事项均不知情,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担保事项作出约定。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A企业设立两家分店时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2)甲分店店长宫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乙分店店长田某是否可以另外设立一家咖啡店?并说明理由。(4)朱某与A企业进行交易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5)朱某和田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参考解析】:参加考试可见

2.A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于2011年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其实收股本为人民币12000万元,均为普通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元,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2014年2月,中国证监会在对A公司进行的例行检查中发现如下事实。(1)A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召开了2012年度股东大会,在该次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A公司对控股股东B公司向C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经查:在股东大会进行该项表决时B公司未参与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2.4%获得通过。(2)A公司因原材料成本大幅上涨,造成2013年度亏损560万元,股东大会决议以360万元的法定公积金和200万元的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3)A公司原董事会秘书甲因个人原因于2013年2月辞职离任,A公司未将该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也未予公告。经查,甲于2013年7月转让了其所持A公司股份的20%。(4)A公司总经理乙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决定将公司200万元的资金借贷给其亲属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获得好处费20万元,后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剧变,该笔借款至今无法收回,给A公司造成了损失。经查,连续180日以上合计持有A公司普通股1.88%股份的26位股东,于2013年4月联名书面请求A公司股东大会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但A公司股东大会除将乙所得的20万元好处费收归公司所有外,未就要求乙赔偿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的上述26位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于2013年7月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5)2014年1月,A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优先股6100万份,共筹集资金24400万元,已知2013年A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是50000万元,A公司自2011年1月上市以后未发行新股。要求:根据《公司法》和相关的法规、规章,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根据本题(1)所述事实,分析说明A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的对B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2.根据本题(2)所述事实,分析说明A公司股东大会弥补亏损的决议是否符合规定?3.根据本题(3)所述事实,分析说明A公司未就董事会秘书甲离任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公告,以及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4.根据本题(4)所述事实,分析说明乙所得的好处费是否应归A公司所有?人民法院是否会受理A公司26位股东的诉讼?并说明理由。5.根据本题(5)所述事实,分析说明发行优先股的数量和筹集资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参考解析】:参加考试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