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年,甲、乙、丙、丁各出资2万元、3万元、5万元、4万元,购买一台大型柴油机。三人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
2016年,甲由于经营超市亏损倒闭,准备将自己手中的份额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戊,甲通知了乙和丙,唯独忘记通知丁。甲在通知中仅载明“我欲1.5万元出售份额给戊,请知晓,除此之外便无其他说明。丙提出自己亦出价1.5万元优先购买甲财产份额的请求,但提出延长付款期限半年再予以支付,被甲拒绝。甲其后顺利将财产份额出售给戊,丁后来与丙聊天喝茶时才听说此事,但对于转让价格和条件问题,丙却闭口不谈。丁认为甲未通知其转让财产份额的事宜,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于是主张甲与戊的转让财产份额合同无效。
2017年,乙因外出遭遇不幸而去世,其子继承其财产份额,丁认为乙的财产份额应由其行使优先购买权,乙之子不得拒绝。
(已知优先购买权的事项在甲、乙、丙、丁共有协议中未作出任何约定)要求:根据上述内容结合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2016年甲转让财产份额时,乙、丙、丁行使各自优先购买权的期间如何确定?
(2)2016年甲转让财产份额时,丙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请求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2016年甲转让财产份额时,丁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是否能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4)2016年甲转让财产份额时,假设乙与丙均依法主张行使购买权,应如何处理?
(5)2017年乙之子继承其财产份额时,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参考解析】:参加考试可见2.201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4)铁路运输部门是否应当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可否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并分别说明理由。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7)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参考解析】:参加考试可见